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

一、IOSCO成立的历史背景与宗旨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以下简称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泛美证监会协会(Inter-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1983年4月,南、北美洲的11个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厄瓜多尔首都基多召开会议并做出了重要的决议,允许美洲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参加泛美证监会协会,自此,IOSCO得以根据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LQ1987,第143章)作为非赢利性组织正式成立。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欧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不断加入IOSCO,1984年,英国、法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成为第一批加入IOSCO的美洲以外的成员。同时,在其1986年的年会上,[1] IOSCO决定将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作为其总部所在地。

1999年5月,IOSCO主席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将IOSCO总部迁至西班牙马德里的决议》(Resolution on the Relocation of the IOSCO General Secretariat to Madrid),决定将IOSCO总部由当时的加拿大蒙特利尔迁至西班牙马德里,并对其章程(by-law)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 2004年2月4日,IOSCO位于西班牙马德里的新总部正式启用。[3]西班牙王储费利佩王子主持了揭幕仪式,西班牙政府第一副首相兼经济大臣拉托等官员、由时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的汪建熙率领的中国证监会代表团和IOSCO各会员代表团一起参加了揭幕式。IOSCO执行委员会主席桑托斯教授认为,新总部的启用标志着IOSCO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IOSCO一直致力于为保护投资者、保证公平、高效的市场以及减少系统性风险等制定国际标准,并以此促进自身的发展。

二十多年来,IOSCO不断发展壮大,截止2006年5月8日,共有179个会员机构,这些会员机构监管着全世界90%以上的证券市场。[4]

根据IOSCO章程的规定,该组织的宗旨是:证券监管机构共同合作,确保从国内市场和国际层次更好地监管市场,以保持公正和有效的市场;根据各自的经验交换信息,以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共同努力设立标准和建立对国际证券交易的有效监管;相互间提供协助,通过有力地执行各项标准和对违规的有效监管来确保市场的完善。此外,IOSCO1994年10月通过的《关于遵守IOSCO相互合作协助最高标准的基本原则义务的决议》 (Resolution on Commitment to Basic IOSCO Principles of High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Mutual Cooperation and Assistance),对这一宗旨做了重申。[5]

IOSCO自成立以来,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的措施来推进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其宗旨:[6]首先,IOSCO及其各个委员会通过、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决议、标准、准则、原则、建议、指南和报告等,为国际证券市场提供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原则与方法。其次,ISOCO为打击国际证券与期货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有关准则和指南,并推动各国和地区联合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抑制和惩治证券期货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最后,ISOCO通过进行发放调查问卷、[7]制定供各会员进行自我评估而使用的评估标准[8]等措施,监督其会员执行IOSCO的决议、标准、准则等;同时,对不执行上述决议、准则、标准等的会员进行道义上的劝导(moral suasion),敦促其予以执行。[9]

二、IOSCO的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

如上所述,截至2006年5月8日,IOSCO共有179个会员,其中包括108个正式会员(Regular members),10个联系会员(Associate members)和61个附属会员(Affiliate members)。

1、正式会员(Regular members)

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或相类似的政府机构目前还不是IOSCO的正式会员,可以申请成为IOSCO的正式会员。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没有政府证券监管机构,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自律监管组织(如证券交易所)可以申请成为IOSCO的正式会员。[10]每一个正式会员有一票投票权(vote)。正式会员可以成为IOSCO主席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成员。

2、联系会员(Associate members)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IOSCO的联系会员:(1)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已经成为IOSCO的正式会员,这个国家或地区之内有一定监管权力的机构;[11](2)任何其他承担一定监管职责的合法机构。[12]联系会员没有投票权,也不能成为IOSCO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但可以成为IOSCO主席委员会的成员。

3、附属会员(Affiliate members)

与证券监管有关的证券自律监管组织和国际组织可以申请成为IOSCO的附属会员。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基本上都是IOSCO的附属会员;[13]此外,很多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也是IOSCO的附属会员。[14]附属会员没有投票权,不能成为IOSCO主席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但可以是IOSCO自律组织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在申请加入IOSCO时,申请者应向IOSCO的秘书处提交正式申请,同时缴纳8300欧元的初始费用。在申请经IOSCO执行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委员会将申请提交给IOSCO主席委员会,主席委员会通过后,申请人即可成为IOSCO的会员。[15]

三、IOSCO的组织结构

IOSCO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委员会(Presidents Committee)、四个地区常设委员会(Regional Standing Committees)(即亚太、欧洲、美洲、非洲/中东地区委员会)、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技术市场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新兴市场委员会(Emerging Markets Committee,原称发展委员会)、总秘书处(General Secretariat)和咨询委员会(SRO Consultative Committee)。IOSCO具体组织结构见附图。

主席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所有正式会员(Regular members)和联系会员(Affiliate members)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主要权限包括:(1)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或成员提交的决议草案;(2)接纳新成员;(3)选举进入执行委员会的9名正式成员;(4)认可地区委员会;(5)确定成员的年费;(6)对成员进行制裁。在IOSCO每届年会时开会一次,为了实现IOSCO的宗旨,主席委员会有权采取任何必要和方便的措施。[16]

执行委员会是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委员会,为实际决策核心。执委会由19名成员组成,任期两年,可连任多届。执行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1)技术委员会和新兴市场委员会主席(2个席位);[17](2)每个地区委员会的主席(4个席位);(3)由每个地区委员会从该区域正式成员中选出的一名代表(4个席位);[18](4)主席委员会选出的9名正式成员(9个席位)。[19]

目前,19名执委会委员来自以下国家或地区:巴西、中国香港、尼日利亚、新加坡、葡萄牙、土耳其、约旦、新西兰、波兰、阿根廷、澳大利亚、中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安大略、南非、英国和美国。现任执委会主席为新西兰证监会主席简·迪普洛克(Jane Diplock)。中国证监会已连续五届当选为IOSCO执委会委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2006年6月召开IOSCO第31届年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当选为执委会副主席。

执委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在制定IOSCO方针政策时有较大的发言权。程序上,IOSCO重大的决策应先在执委会上通过,再提交主席委员会审议。此外,在遵守IOSCO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执行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和方便的措施,来实现IOSCO的宗旨。

IOSCO设有四个地区常设委员会,即亚太、欧洲、美洲、非洲/中东地区委员会,它们的宗旨是讨论本区域内的有关证券监管问题,并推进本区域内的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

(1)亚太地区委员会(Asia-Pacific Regional Committee)

现有25个会员机构,来自澳大利亚、中国、中国台北、中国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吉尔吉斯、马来西亚、孟加拉、新西兰、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新加坡、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等国家和地区。现任亚太地区委员会主席为泰国证监会秘书长提拉差·富瓦纳特纳兰努巴拉(Thirachai Phuvanatnaranubala)。

2、欧洲地区委员会(European Regional Committee)

欧洲地区委员会现有46个会员机构,来自英国、土耳其、希腊、比利时等欧洲国家或地区。现任主席为葡萄牙证监会主席费尔南多·桑托斯(Fernando Teixeira dos Santos)

3、美洲地区委员会(Interamerican Regional Committee)

美洲地区委员会现有25个会员机构,来自美国、加拿大、智利、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等国家或地区。现任主席为巴西证监会主席马瑟罗·沁达德(Marcelo Trindade)

4、非洲/中东地区委员会(Africa/Middle-East Regional Committee)

该委员会现有18个会员机构,均来自非洲和中东地区。委员会现任主席为尼日利亚证监会总干事穆萨·艾尔法基(Musa Al-Faki)。

技术委员会由近15个市场较发达的正式会员(Regular members)组成,[20]它的目标是研究与国际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重要监管问题,并采取相关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技术委员会现任主席为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主席Michel Prada先生,副主席为美国SEC的Roel Campos先生。

技术委员会下辖五个专题工作小组(常设委员会):(1)跨国信息披露与会计小组,负责审议国际会计、多国信息披露与稽核,即一级市场的监管(SC-1);(2)二级市场监管小组,负责证券与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三个环节的监管,即二级市场的监管(SC-2);(3)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小组,负责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机构等的监管,即中介机构的监管(SC-3;(4)执法与信息交流小组,负责协调国际法规执行和信息交换(SC-4);(5)投资管理小组,负责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研究为证券投资基金制定健全的操作规则和监管准则(SC-5)。中国证监会近年来一直参加SC-1的工作。

这五个工作小组根据市场的发展状况在各自领域内确定研究课题,由技术委员会各成员机构自愿派遣相关专家参与。这些专家通常利用年会或其它委员会会议期间开会讨论,平时则通过函电联络。此外,IOSCO还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研究突发事件和焦点议题。

新兴市场委员会现有75个会员,均来自新兴经济体。该委员会通过设立基本监管原则、最低进入标准、培训会员的工作人员、创造信息交换的便利条件和相互交流监管专业技术,促进新兴市场的共同发展。委员会现任主席为土耳其证监会主席道耿·坎司兹拉(Dogan Cansizlar)。中国证监会为新兴市场委员会成员。

与技术委员会一样,新兴市场委员会也同样下辖五个专题工作小组:分别负责跨国披露和会计(WG-1)、二级市场监管(WG-2)、市场中介机构监管(WG-3)、 执法与信息交流(WG-4)、 投资管理(WG-5)等五方面的工作。中国证监会为WG-2、WG-3的成员。

新兴市场委员会旨在促进新兴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首先,新兴市场委员会为新兴市场确立了最低监管原则和标准,例如,为协助新兴资本市场建立安全且有效率的证券结算制度,新兴市场委员会于1992年10月发布了《新兴市场结算制度蓝本》(Clearing and Settlement in Emerging Markets-A Blueprint, Report of the Development Committee)。[21]其次,新兴市场委员会为新兴市场培训了大批人员。最后,新兴市场委员会还为新兴市场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提供了方便。

总秘书处负责IOSCO的日常工作事务,秘书长由执行委员会提名、主席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三年,服从于执委会并接受执委会主席的直接领导。现任秘书长为法国人菲力普·理查德(Philippe Richard)。

咨询委员会由全部附属会员组成,主要是世界上大的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或金融公司。咨询委员会指定了和技术委员会各个工作小组的联系人,因而能把附属会员的的监管建议提交给IOSCO技术委员会。[22]委员会现任主席为纳斯达克监管机构(NASD Regulation )主席玛丽·沙皮罗(Mary L Schapiro)。

四、IOSCO的决策机制

IOSCO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对国际证券监管领域的重要问题等进行探讨,并对待决事项进行表决。[23]根据IOSCO章程的规定,IOSCO主要采取协商一致(consensus)[24]的决策机制。[25]具体来说,IOSC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在是指IOSCO在通过决议时,有表决权的正式会员不进行投票表决,而是通过广泛协商达成基本一致而形成决议的决策方法。协商一致并不是所有的IOSCO正式会员完全或一致地支持决议的所有内容,只要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对拟通过的决议不正式提出反对就视为同意,包括保持沉默、弃权或进行一般的评论等均不能构成反对意见。[26]

一般而言,IOSCO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由IOSCO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在征求各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有关准则、原则、决议等的草案并提交给IOSCO技术委员会。

(2)IOSCO技术委员会再次征求各会员的意见,并与各会员进行充分的协商,在此基础上,IOSCO技术委员会对有关准则、原则、决议等的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将修改稿提交给IOSCO执行委员会。

(3)IOSCO执行委员会认为各会员在上述有关准则、原则、决议等的草案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时,将其提交IOSCO主席委员会并建议主席委员会予以通过。

(4)在每年一次的IOSCO年会上,IOSCO主席委员会将有关议案提供给各正式会员讨论,如果参会的正式会员未正式提出反对意见,则予以通过。

(5)IOSCO主席委员会将上述决议正式公布实施。

IOSCO将协商一致原则作为其决策机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

(1)IOSC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有效地解决了正式表决制度所无法解决的对抗性问题,它是一种基于共同协商、妥协的决策制度。

(2)协商一致原则显示了IOSCO各正式会员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会员和新兴市场会员在IOSCO中处于相对平等地位,体现着不同会员间的合作精神,这就为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协调和各会员不同意见或建议的发表创造了一种宽松、平和的氛围。

(3)IOSCO的协商一致原则是以合作为前提,以谅解为基础,所以一般说不会出现大的挫折,协商不成各会员关系不会破裂;而协商成功,其结果将能较好地平衡各会员的利益关系。

(4)从做出决议的效果上来看,协商一致原则避免了硬性投票表决机制机械性的弊端。在IOSC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下, IOSCO技术委员会及其各工作小组在决议通过前与各会员就每一个细节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沟通,这种做法有利于决议的执行,可以避免因分歧众多而在执行中陷入僵局。[27]

五、IOSCO的法律特征与法律性质

(一)IOSCO的法律特征

总体而言,IOSCO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

1、会员的多样性和特殊性

IOSCO的会员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的法律特征。在多样性方面,IOSCO的会员既包括正式会员(Regular members,各国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或相类似的政府机构),又包括联系会员(Associate members)和附属会员(Affiliate members),且不同的会员在IOSCO中拥有不同的权利。在特殊性方面,各会员充当的不是其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代表的角色,代表的只能是其自己。也就是说,IOSCO的会员并非各国的政府,而是各国(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机构。此外,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在IOSCO中拥有相同数目的会员席位,有的国家拥有多个会员席位。例如,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证券监管机构均为IOSCO的正式会员;又如,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国台北证券及期货管理委员会也均为IOSCO的正式会员。

与其他WTO、IMF等国际经济组织不同的是,IOSCO不是根据国际条约或被批准的宪章(ratified charter)成立的,而是按照某些国家的国内私法成立的。如上所述,1983年4月,IOSCO正式成立的依据是加拿大魁北克省议会通过的法律(LQ1987,第143章)。[28]后来,IOSCO总部由加拿大蒙特利尔迁至西班牙马德里,IOSCO的法律地位也因此相应地改由西班牙法律—《对1999年第5号法律的第三次额外处理》(the Third Additional Disposition of Law 55/1999)所确认。[29]

3、内部组织结构的缺陷性

IOSCO虽然制订了自己的章程(by-laws),但其章程仅有12页,且其规定具有原则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并非非常严格和具体。IOSCO在其章程授权其主席委员会“为实现IOSCO的宗旨,有权采取任何必要和方便的措施”,同时还授权其执行委员会“在遵守IOSCO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必要和方便的措施,来实现IOSCO的宗旨”。除了上述授权条款外,IOSCO并未制定有关其主席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履行其职责的具体的程序规则,这就反映了其内部组织具有较大的缺陷性。与之相反的是,其他的国际组织一般都出台了许多正式的程序规则,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就制定了160多项程序规则。[30]

IOSCO内部组织结构的缺陷性导致了世界上几个最发达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在IOSCO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美国、欧盟和日本控制了IOSCO”,而“美国SEC更是保持了对IOSCO的主导地位”。[31]

IOSCO的机构及其精简,例如,IOSCO的总秘书处曾经一度只有4个职员,其中一个还是兼职的。[32]此外,IOSCO主要靠会员的会费来维持其正常运转,因此,其不算充裕的收入也难以支撑庞大的机构体系。[33]

5、活动的保密性和非政治性

IOSCO的活动具有保密性的特征,例如,IOSCO的章程规定,除非被IOSCO邀请,观察员是不允许参加其会议的。

此外,作为专业性国际组织,IOSCO强调非政治原则,所有会议不悬挂国旗、不奏国歌。[34]

6、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相互协调性

由于证券监管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单靠证券监管机构一家的努力显然是无法做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因此,多年来,IOSCO致力于与其他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联系、合作与协调,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确保证券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的目标。首先,为了控制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IOSCO和巴塞尔委员会(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IS)从1993年1起开展了长期的密切合作。[35]其次,为了加强对多元化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的监管,在巴塞尔委员会的倡议之下,1993年上半年,IOSCO、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成立了一个由银行、证券和保险三方面人士组成的“三方

小组”(tripartite group,以下简称三方小组)。三方小组是这三个国际组织利用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监管机关和人士在各自领域的监管经验,而成立的共同探讨对金融集团监管之道的专门组织。[36]最后,IOSCO还加强了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tock Exchanges)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与协调。[37]

(二)IOSCO的法律性质

目前,根据国际组织的会员的类型不同,可将其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基于政府间的条约建立和运作的国际经济组织。它的参加者是各国政府。这种组织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都是典型的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非政府国际组织不是由政府间协议创建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参加者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而是个人、民间团体、法人等。这种组织在国际经济关系的特定方面往往也有重要的影响力。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ECOSOC)在1990年的一份决议中将非政府国际组织界定为“不是依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38]国际协会联盟(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在其出版的《国际组织年鉴》中,则严格限定了构成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几项必备条件:(1)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活动。(2)有完全投票权的个人或集体成员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3)成员有权依照该组织基本文件按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4)很大一部分预算至少来自三个国家,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39]

比照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和国际协会联盟有关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定义和必备条件,我们认为,IOSCO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非政府国际组织。[40]

本文刊载于《经济法学评论》第6卷(2006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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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次年会也是第一次在非美洲国家召开的年会。

[2] See IOSCO, Resolution on the Relocation of the IOSCO General Secretariat to Madrid,At ioscoorg/resolutions/pdf/IOSCORES18pdf,October 18, 2004。

[3] IOSCO也因此相应地改由西班牙法律(《对1999年第5号法律的第三次额外处理》,the Third Additional Disposition of Law 55/1999)所承认。

[4]See IOSCO, IOSCO Historical Background, At

ioscoorg/about/aboutcfm?whereami=page15

,September 28, 2005。

[5]See IOSCO, Resolution on Commitment to Basic IOSCO Principles of High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Mutual Cooperation and Assistance, At ioscoorg/resolutions/pdf/IOSCORES11pdf, September 29, 2005。

[6] 本章第二—六节将分别从IOSCO对信息披露、证券结算、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欺诈的监管协调方面进行具体的论述。

[7]例如,IOSCO已设立了《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实施委员会,专门推动其实施。同时,为了了解各个会员对《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的执行情况,2000年4月IOSCO向所有会员发出第一轮调查表,内容是关于各成员对前16条监管原则执行情况的调查;2002年9月,IOSCO再次发出对各个会员执行其余14条监管原则情况的第二轮调查表,内容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介机构、二级市场的监管三个方面。该调查表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对调查表的回答,可以促使各成员国将本国证券监管体系与《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中有效证券监管体系进行比较,找出差异所在,以期完善其监管体系。

[8]例如,在过去几年对会员执行《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的评估实践中,会员们反映如果IOSCO能够提供一套标准和方法,对这些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质量会大大提高。2002年5月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IOSCO年会上,IOSCO执行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新兴市场委员会一致同意建立一套准则评价方法。2003年10月,IOSCO正式发布了《关于对执行IOSCO<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的评估方法》(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对《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中的30条原则逐一制定了具体的评估方法。每一准则的评估包括要点、关键问题、标准和备注解释四个部分。

[9] See David Zaring, International Law by Other Means: The Twilight Existenc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gulatory Organizations,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33, Spring, 1998, pp295-296

[10]See IOSCO, IOSCO Historical Background,

At ioscoorg/about/aboutcfm?whereami=page15

,October 18, 2004。

[11] 如日本的经济、贸易和工业部(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英国哥伦比亚证券委员会(British Columbia Securities Commission)、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

[12] 如北美证券监管者协会(North Americ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 Association)。

[13]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我国内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6年9月成为了IOSCO的附属会员。

[14] 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证券市场协会、泛美发展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

[15]有关申请成为会员应提供的具体材料,详见IOSCO, IOSCO Historical Background,

At ioscoorg/about/aboutcfm?whereami=page15

,September 28, 2005。

[16] See A A Sommer, Jr, IOSCO

: Its Mission and Achievement, Northwestern School of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Business, Vol 17, Fall, 1996,p19

[17] 目前,技术委员会的主席为香港证监会的主席沈联涛、新兴市场委员会主席为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的主席Dogan Cansizlar博士。See IOSCO, Final Communiqué of the XXIXth 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At ioscoorg/news/pdf/IOSCONEWS67-Englishpdf, May 21, 2005

[18] 目前,这四个成员分别为:约旦、新西兰、波兰和阿根廷的证券监管机构。See IOSCO, See IOSCO, Final Communiqué of the XXIXth 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At ioscoorg/news/pdf/IOSCONEWS67-Englishpdf, May 21, 2005

[19]目前,这九个成员分别为:澳大利亚、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加拿大安大略省、南非、英国和美国的证券监管机构。

[20] 目前技术委员会成员来自以下国家或地区:澳大利亚、墨西哥、法国、德国、中国香港、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安大略、加拿大魁北克、西班牙、瑞士、英国和美国(包括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监会)。

[21] See A A Sommer, Jr, IOSCO

: Its Mission and Achievement, Northwestern School of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Business, Vol 17, Fall, 1996,p21

[22] See IOSCO, IOSCO Annual Report 2003, At ioscoorg/annual_report/pdf/IOSCO_Annual_Report_03pdf, p26, October, 19, 2004

[23] 到2004年,IOSCO已经举行了29届年会。

[24]协商一致原则最早出现在1974年联合国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的表决程序中,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进一步把协商一致制度化。此后,协商一致原则开始不断被一些国际经济组织采纳作为决策方式之一,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欧盟(EU)等。参见王军敏:《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协商一致原则》,《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第89-90页。

[25] See Uri Geiger, Harmonization of Securities Disclosure Rules in the Global Market—A Proposal, Stanford Law Review, Vol48, November, 1995, pp85-95  Also see Marc I Steinberg and Lee E Michaels, Disclosure in Global Offerings: Analysis of Jurisdictional Approaches, Commonality and Reciprocity,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0, Winter, 1999, pp238—248

[26]除了主要采取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外,在部分事项上IOSCO也采取一会员一票多数同意表决(Majority Rule)等机制。例如,根据IOSCO章程的第21(1)条的规定,IOSCO章程的修改需经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See David Zaring, International Law by Other Means: The Twilight Existenc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gulatory Organizations,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33, Spring, 1998, pp302-303

[27] IOSC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并非是一种尽善尽美的决策机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有关于此的详细论述,请参见本章第七节。

[28] See An Act Respecting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ch 143, 1987 LQ 2424, 2437-38 (Canada)

[29] See IOSCO, IOSCO Annual Report 2003, At ioscoorg/annual_report/pdf/IOSCO_Annual_Report_03pdf, p35, October, 19, 2004

[30] Se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reprinted in Louis B Sohn ed, Basic Documents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68,pp41-67

[31] Gary N Klieman, Better Forum Needed to Negotiate Terms of Foreign Competition, America Banker, Jan 4, 1996, p5

[32] See David Zaring, International Law by Other Means: The Twilight Existenc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gulatory Organizations,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33, Spring, 1998, p304

[33]目前,每一个会员一年所交的会费为8300欧元,2003年度,其总收入为1,229,084欧元,总支出为1,520,663欧元。 See IOSCO, IOSCO Annual Report 2003, At ioscoorg/annual_report/pdf/IOSCO_Annual_Report_03pdf, pp28-32, October, 19, 2004

[34]又如,中国台北证券期货管理委员会(原名证券管理委员会)于1987年成为IOSCO的正式会员,具英文名称原为“TAIPEI-CHINA”,中国证监会入会后,其英文名称改为“CHI- NESE TAIPEI”。

[35]IOSCO和巴塞尔委员会共同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场外衍生交易运行风险及金融风险控制机制指南》(Operational and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Control Mechanisms for Over-the-Counter Derivatives Activities of Regulated Securities Firms,1994年7月)、《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行为监管信息的框架》(Framework for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About the Derivatives Activities of Banks and Securities Firms,1995年5月)、《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和衍生活动的公开披露》(Public Disclosure of the Trading and Derivatives Activities of Banks and Securities Firms,1995年11月)、《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交易信息披露概览》(Survey of Disclosures About Trading and Derivatives Activities of Bands and Securities Firms,1996年9月)、《关于衍生交易行为监管信息的框架》(Framework for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About Derivatives and Trading Activities,1998年9月)、《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交易信息披露:1997年信息披露概览的结果》(Trading and Derivatives Disclosures of Banks and Securities Firms: Results of the Survey of 1997 Disclosures,1998年11月)、《对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交易公开信息披露的建议》(Remendations for Public Disclosure of Trading and Derivatives Activities of Banks and Securities Firms,1999年10月)、《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交易信息披露——1998年信息披露概览年度报告的结果》(Trading and Derivatives Disclosures of Banks and Securities Firms-Results of the Survey of Public Disclosures in 1998 Annual Reports,1999年12月)。IOSCO和巴塞尔委员会的合作,顺应了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全能业务转变的发展趋势,对衍生工具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

[36] 1993年,三方小组公布了一个研究报告,从联合监管的角度对金融集团进行了研究。这份报告综合分析了银行、证券、保险三种监管机关从各自的角度对金融集团进行监管的问题,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探讨了对金融集团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篇:是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创设
下篇: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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